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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11-18 08:48:00 作者:四海会计培训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***后,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***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,需要开具红字***。根据《国家的税务总局关于修订〈增值税***使用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56号:
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(1)收到退回的***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(2)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 (3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“***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因此,以上情形不能作废***,应按规定开具红字***哦。 出口退税政策
纳税人以电子***报销入账归档的,应当注意哪些事项?纳税人以电子***(含电子票和电子普票)报销入账归档的,应当按照《财部?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0〕6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一,纳税人可以根据《通知》第三条的规定,仅使用电子***进行报销入账归档。
第二,电子***与纸质***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按照《通知》第五条的规定,纳税人取得的电子***,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。
第三,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***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,应当根据《通知》第四条的规定,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***。
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并开具增值税***的,一经放弃,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,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***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税和免税。
也就是说,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旦放弃享受免税,就是全部放弃了,不能部分放弃。根据政策规定,纳税人放弃免税、减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、减税。对此,笔者建议纳税人,应当对税收优惠、市场合作、业务经营等各项因素进行统筹考量,在详细测算和深入分析基础上,妥善作出决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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